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