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改进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抓好开庭审理,实现审理案件规范化,现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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