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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改进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抓好开庭审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实现审理案件规范化,现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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