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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0日下发)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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