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颁发时间 2005-3-29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3.2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3.29 【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393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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