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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一、 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它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 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法院。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亦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法院可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不能仅依据域名注册地这一事实确定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三、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应确定为侵犯商标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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