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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四、 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出于恶判决书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五、 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一)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二)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三)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六、 法律责任的承担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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