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均应及时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商标权、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或者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注意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检查,重点检查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督促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1994年9月29日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