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2000-08-15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0年8月15日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下简称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为此,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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