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2-01-24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通知》启用。现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协调管理司主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 我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部门。 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同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涉外专利合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我局协调管理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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