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5-24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专利代办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从发文日起实行,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代办处财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各专利代办处应配备一名至少具有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财务人员的职责:帐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帐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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