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发文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法[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免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各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在当年度实际支付发生的当月,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统一制发、加盖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章的拥有该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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