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失效]
发文日期:2002-06-01 实施日期:2002-07-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 为了适应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特制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六月一日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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