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
发文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7-14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2号 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
2003年7月14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颁布了《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与现行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不同,专利申请号长度由8位变为12位(不包含校验位)。为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特发布本公告。
一、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律按照该标准给予和使用新专利申请号。
二、申请日在2003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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