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告
发文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
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告
为满足当事人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对专利相关证明文件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现将有关启用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证明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启用,自同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原旧版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各种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具有规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换。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的专利登记簿制作的证明文件,用以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自专利申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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