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县级市的城市试点工作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推动和管理;对于已经纳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序列的地级市和县级市,期满后再予以调整。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应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议程;
二、有独立健全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四、年专利申请量12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4以上(综合条件特殊的,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需市人民政府出具申报函,城市所在地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材料。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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