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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和县级市的城市试点工作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推动和管理;对于已经纳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序列的地级市和县级市,期满后再予以调整。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应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议程;

      二、有独立健全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四、年专利申请量1200件以上或占所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1/4以上(综合条件特殊的,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报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需市人民政府出具申报函,城市所在地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材料。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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