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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发文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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