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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发文日期:1996-04-25 实施日期:1996-04-25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发展两国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领域互利合作的特殊重要性。

      愿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知识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

      (二)“工业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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