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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发文日期:1993-11-05 实施日期:1993-11-05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3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瑞典政府代表团于1993年11月5日在北京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

      期望双方共同促进贸易和投资并避免贸易扭曲,

      认识到提供充分、有效和非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铭记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认识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合作的必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政府再次确认相互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瑞典药品

    < 1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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