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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发文日期:1992-07-08 实施日期:1992-07-08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瑞士联邦政府代表团于1992年7月7日至8日在北京会晤,特别讨论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

      双方本着共同促进贸易和投资,避免扭曲双方之间以及与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愿望,认识到并为此重申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和无差别的保护,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体制的重要性,牢固双方都积极参加了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承认该领域内的密切合作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为了便于知识产权的获得,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相互之间根据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包括专利保护的地域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



      第二条

      中国政府同意采取行政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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