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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发文日期:2002-07-25 实施日期:2002-09-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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