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6-03-25 实施日期:1996-03-25 发文机关:8190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6)30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府办〔1995〕8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强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的职能 (一)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全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小组由刘锦湘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科委、经委、外经贸委、市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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