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件、合作作者稿酬纠纷案件;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其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邻接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二、个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庭庭长或主管庭长审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由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判决书。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的,应立即改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按月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结案时间、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起诉和答辩意见。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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