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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发文日期:2001-10-11 实施日期:2001-11-01 发文机关:8010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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