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发文日期:2001-06-25 实施日期:2001-07-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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