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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工作条件。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总体发展规划;
      (二)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建立区内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
      (五)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合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等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的事务;
      (六)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要积极指导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统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变更、产权重组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制度;
      (四)职务发明、职务成果、职务作品的管理办法,以及对职务发明人、创作人的奖酬制度;
      (五)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与职工竞业限制制度;
      (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制度等。
     三、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经济技术竞争的有力武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发掘研究开发潜力,提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整体发展战略服务。
      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把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和保护知识产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知识产权武装高新技术产品,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创立名牌,扶持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建立具有雄厚的知识产权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高技术企业群体,实现技术的跨越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学法、懂法是保护好、运用好知识产权的前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面授、函授、自学、交流等多种方式,培训内容可有所侧重。要通过宣传培训活动,做到全员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思想;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企业管理人员较全面和系统地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具备在知识经济和市场竞争大潮中正确运用、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要充分利用期刊、会议交流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要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训率达到80%以上。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法规;
      (二)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
      (四)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及典型案例。
     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不仅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而且需要建立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扶持专利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版权贸易代理机构、技术贸易中介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上述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能更好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六、鼓励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拥有知识产权的实体和权利人组建行业协会或联合组织,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模式。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立足区内,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新型机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体化、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可由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愿参加,也可以由几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组建。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和指导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开展培训宣传活动,提高成员单位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调处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调查和监测成员单位知识产权的被侵权状况,接受成员单位委托,进行调查取证;
      (五)接受成员单位委托,承办申请仲裁、起诉、应诉等事务,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政策建议和要求;
      (七)提供其他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七、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指导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指标体系。要通过探索和试点,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切合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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