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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2000-01-12 实施日期:2000-01-12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专利制度和专利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的年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将培训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承办单位根据计划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各次培训班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承办单位。
     第三条 所有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职或兼职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定期参加执业培训。
      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理人参加执业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记录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考核和专利代理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执业培训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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