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三号)--指定广州市专利事务所等四单位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二号)--指定三幸、纪凯、康信、集佳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一、专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三、专利复审与无效;
      四、专利诉讼;
      五、文献检索与信息服务;
      六、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八、涉外专利代理业务;
      九、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根据年度计划,选择参加适合的执业培训班。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统一为各专利代理机构制发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记录册。记录册用于记载和证明专利代理人接受执业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每个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必须提交的-之一。
     第六条 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实务;
      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专利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其他专利代理业务。
      未参加上岗培训班的人员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