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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发文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号)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局长 姜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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