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发文日期:1999-06-30 实施日期:1999-10-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
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第16号)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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