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七号--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对当事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的修改)
  •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三号)--指定广州市专利事务所等四单位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二号)--指定三幸、纪凯、康信、集佳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已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代理人转换为兼职(专职)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将原工作证退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五、首次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实习期应从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起算。
     六、申请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一年。
     七、申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文件不齐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发出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合格的,原申请材料退回。
     八、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期间,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