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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发文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发文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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