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发文日期:1997-03-01 实施日期:1997-03-01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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