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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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