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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6-08-19 实施日期:1996-08-19 发文机关:文化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

    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文市发[199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版权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些年来,我国的录像放映活动不断发展,丰富了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但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放映侵权*节目的现象不断发生,放映反动*秽节目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反响强烈,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迅速扭转当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的混乱状况,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改进录像放映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场所,必须具有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二、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的录像节目,必须取得营业性播映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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