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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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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和财文字[1996]227号《关于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财政预算内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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