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 国家科委关于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置、职能和领导成员的通知
  • 国家科委关于确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试点单位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 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1995-10-01 实施日期:1995-10-01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