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05-12 实施日期:1995-05-12 发文机关: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12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7号),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规定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内,集中力量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凡侵权等违法的音像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处罚。 二、各地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的查处。要追根寻底,对涉嫌侵权出版、复录的,要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