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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出版物; 二、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执行机构。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不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的执行领导职能。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四、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若干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第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所在单位和赞助单位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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