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 4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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