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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了解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人员和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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