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