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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