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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区(县)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协助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和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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