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并且在拟设货币经纪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申请人应向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货币经纪公司包括直接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或直接控股该法人机构的母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递交筹建申请材料。其中:
(一)筹建申请书应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拟开展业务范围、出资人名称及各自的出资额等内容。
(二)筹建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筹建申请书、合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资协议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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