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发文日期:1989-05-26 实施日期:1989-05-26 发文机关: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缔约各方组成本条约的联盟。
第二条 定 义
在本条约中:
(1)“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2)“布图设计(拓朴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3)“权利持有人”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第六条所述保护的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4)“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是指符合本条约保护条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5)“缔约方”是指参加本条约的国家或符合第(10)项要求的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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