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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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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日期】 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两国的利益,旨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中所作的承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根据其作出的国际承诺和其各自的国内法,对共同研究和开发的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实行有效保护。
双方或双方中各方指定的机构互相通报可受保护的任何联合作出的发明或联合工作成果,并尽快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条
1.就本协定而言,并在不违反下述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为《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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