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67.07.14
【实施时间】 1967.07.14
【发布部门】 斯德哥尔摩
公约
第一条 〔同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一)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
(二)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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