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1886年9月9日签订, 1896年5月4日在巴黎补充完备, 1908年11月13日在柏林修订, 1914年3月20日在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在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1979年9月28日更改。
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愿望的鼓舞,承认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修订会议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公约文本但不更动该公约文本第一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
第二条 1.“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 现形式或方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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