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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9月9日)
      1896年5月4日于巴黎补充,
      1908年11月13日于柏林修订,
      1914年3月20日于伯尔尼补充,
      1928年6月2日于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于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本联盟各成员国,受到尽可能有效地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共同愿望的鼓舞,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修订会议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文本,但不更动该文本第一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联盟。
      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其表现方式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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